昨天上午,一则“夫妻均不愿养娃判不许离”的话题迅速上升至微博热搜第一,众多媒体争相报道转发。
基本案情:
据媒体报道,方女士和于先生是的一对夫妻,婚后不睦,方女士1年前就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请。今年方女士再次发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孩子由对方,理由是经常上夜班,还要经常照顾体弱多病的母亲,其他家人也没办法帮衬她照顾孩子,但于先生也不愿抚养孩子,理由是自己工作不稳定又居无定所,而且在未离婚状态下孩子一直由他母亲照顾,现在母亲年岁已大,不方便独自照顾孩子。结果,法院以“夫妻二人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为由,再次对原告的离婚诉请判决驳回。
类似的案件并非首次见诸媒体。
2019年05月27日《如东日报》综合班报道一则题目为“夫妻离婚都不要孩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例;
2023年04月14日报道了一则“想离婚但都不要小孩?全南法院:不准离!”的案例;
2022年8月18日,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号发布了“#90后夫妻离婚都不要孩子被判不准离#”的案例等等,均是因离婚当事人要求对方抚养孩子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等等。
绝大部分网友的留言均在指责这种父母没有应有的责任感和担当。但对于判不离婚是否可以纠正当事人的行为偏差似乎陷入了集体无意识。笔者对此浅谈个人看法:
一、判不准离婚是否可以挽救婚姻?
(一)若婚姻已死、惩罚也难回天有术
自2001年至现行均采用“感情破裂”作为法定准予离婚理由,即只要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就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并不要求双方一定存在过错、也未规定双方存在过错就不得离婚。
上述方女士已两次,如在法院第一次判不离后,已和于先生和好,方女士不可能发起第二次诉讼。再次起诉离婚的行为本身足以表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婚姻已属于死亡婚姻而非危机婚姻。人死不能复生,婚姻也不例外。
且,婚姻属于两个人的关系,男方表达不同意离婚即便是真心而非诉求未能满足下的策略性不离,也无法使得已经决意离开这段关系的方女士回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也无法让婚姻起死回生。
(二)有过错并不丧失离婚的自由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的婚姻法律对于婚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无论是强制效力型、还是倡导型,都应该得到普遍的遵守。但婚姻家庭并非铜墙铁壁,牢不可破,一定条件下给予退出机制更符合现代文明。
现行民法典第1041条赋予了大家婚姻自由,既包括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笔者完全认同此种自由并非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遵守法律还应遵守公序良俗。如夫妻想要离婚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上述方女士正是采用的后者。
对于方女士和于先生都希望对方抚养孩子,如果视作“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甚至违反“公序良俗”的过错,是否可以以此惩罚双方不得离婚?
2020年12月25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三条应该给予了明确的回答,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可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不能因为当事人有过错就剥夺法律赋予其的离婚自由。否则,即是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护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既不符合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
二、判不离婚是否可以纠正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幸福成长,不仅关乎其自身发展和家庭福祉,还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的高度,表达了国家对于家庭教育的重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也一贯高度重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作为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解决的家事律师,笔者非常认同无论父母关系如何,均应承担起父母的抚养义务、对孩子实施良好的家庭教育。司法部门处理家庭纠纷应将未成年人利益作为首要的保障对象。但在离婚诉讼中,判决不准离婚是否一定能保障家庭教育的正确实施、可以最有利未成年子女呢?
如上所述,判决不准离婚后,方女士与于先生几乎无和好可能,其孩子不可能享有温馨和睦的家庭氛围。且据媒体报道,孩子一直跟随于先生的母亲生活。判决不准离婚后,方女士是否会因为法院驳回了她的离婚诉请而抚养好孩子?
笔者浅薄的认为,不仅不会,还可能事与愿违。在本次判不离婚后,双方的对抗性很可能加强,双方将会花更多精力研究怎么达成各自诉求而无暇顾及孩子的家庭教育。女方还可能会将法院对其诉求的不支持、男方策略性不离婚、婚姻不幸的不满甚至愤怒等不良情绪迁怒于孩子,不仅继续不支付孩子的生活费,还可能会不再看望孩子甚至中断跟孩子的一切联系。男方家庭可能会基于女方对孩子的不管不顾而对自己不得不实际照顾孩子充满怨气。在这样的环境中长期生活,孩子不仅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心理健康还会严重受损。试问,判决不准离婚到底是会解决当事人问题、弘扬正气、抑制道德败坏,还是会让婚姻陷入更大的对抗、孩子陷入更大的困境?
三、情理法交融才能真正化解纠纷
个人认为对于此类纠纷,已经查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并严格依照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行有担当地裁判。上述方女士的孩子一直由祖母抚养,且方女士有工作和收入,可裁判孩子由于先生抚养便于孩子祖母继续照顾,在法定范围内判决方女士承担适当高的,作为其不抚养孩子的补偿,保证孩子的生活水平。同时,由法院向双方下发家庭教育令,责令双方尽到父母的责任,指导其实施家庭教育,并委托当地基层组织如村委会对家庭教育令的实施情况给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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