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征收方按照协议中约定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偿,那么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可以说后续的征收工作就没有与被征收人有多大的关系了。但是实践中,总有一些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拿到房屋或土地后,往往又会以协议内容有误,安置人口填错了等借口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协议。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如果各项补偿费用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那么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记住,千万不要交出土地或是房屋,一定要等到补偿安置全部到位之后再交出土地或是相关证件,否则自己日后的生活则无法保障。
不过,不少人担心,要是这样的话,房屋会被征收方强制拆除。事实上,在中,无论有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常常发生的事情。
但是,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强制拆除房屋也是有条件的,不是征收方能拆就能拆除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因标准等问题,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方需要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作出补偿决定这是必经程序,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没有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征收方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补偿决定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缺一不可,如果征收方既没有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作出补偿决定,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必定是不合法的,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
那么,对于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的,强拆房屋的行为还合法吗?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对于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如果补偿安置没有真正地落实到位,那么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则是不合法的。
第二种,对于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也已拿到了相关的补偿费用或是拒绝接受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拒绝交出房屋或土地的,此时征收方直接强拆房屋同样也是不合法的。
也就是说,就算双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只要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没有落实,或是就算被征收人已经拿到了补偿安置,那么征收方若想尽快拿到土地,完成征收目的,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能直接强拆或是占用土地,要不然仍然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是不合法的行为。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相关部门是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即使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了补偿安置或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之前,也需要向法院申请。实践中,如果大家遇上征收方未按照法定程序就直接强拆房屋的情况,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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