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补偿事宜应当要与被征收人协商,并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但是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会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的时候,征收方便会再三督促村委会与村民协商补偿,并要求其签订补偿协议,有的征收方甚至为了尽早拿到土地,便会与村委会协商,让其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那么,村委会能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吗?
答案是,不可以。如果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没有授权,村委会是不可以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
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是征收主体,所以,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人也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
如果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与村委会签订,那么则是不合法的。
那么,实践中,村委会替自己与征收方签订了协议要怎么办呢?
如果村委会替自己签订补偿协议,只要被征收人事后不追认,不认同,那么该协议就产生不了法律效力。而且,村委会的行为也会构成《》中的无权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简单点来说就是,村委会与征收方擅自签订的协议,已经构成了无权代理,是不合法的,只要被征收人在三十日内没有就该协议进行追认,那么对被征收人而言,该协议就是无效的,不会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的影响。
事实上,村委会擅自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被征收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侵害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所以,大家在遇到村委会擅自替自己签订补偿协议时,除了不要追认协议之外,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1、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
发现村委会替自己签订补偿协议之后,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他们查处违法行为。村委会只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其不仅无权征收土地、无权批准征地之外,其也没有权力以村民的名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以相关部门的名义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尤其是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否则拆除行为必然违法。
2、向提起行政诉讼
向相关部门反映后,如果相关部门没有针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一旦遇到征收方或是村委会在未经自己同意,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强迫、威胁、模仿自己笔迹签订协议,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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