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想必大家也都知道,所以,在遇到以后,无论是哪一个征收环节、征收程序,大家都应当要格外地重视,比如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土地现状调查环节、房屋评估环节、签订补偿协议环节等,一旦发现有漏洞,有不合的征收行为,可能会对自己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一些细节,一定要及时地通过相应措施阻止,尤其是签订补偿协议时。
不少被征收人应该都知道,安置协议一旦签订,即双方在补偿协议上各自签上名字,摁上手印,那就意味着该协议产生了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需要遵守约定,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例如,征收方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或是支付各项补偿款等。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一点,尤其是初次遇上征地拆迁的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一定要慎重,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要拿起笔就签字
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可能不会对拆迁协议引起重视,总会认为,只要自己签上了名字,有相关部门的盖章,就不怕征收方不会给自己补偿款,不会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安置房等,所以,协议都没有看完,甚至都没有看,就拿起笔签上了自己的大名。
但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这种操作可能会让自己有后悔之意,比如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才发现自己家的补偿比别人家的低(具体指的是房屋面积、位置等差不多的),但此时,由于你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且还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那么想要再撤销协议或是确认协议无效就比较的困难了。
所以,大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查看清楚协议里面的内容是否完整,具体的补偿金额有没有明确在里面、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如果发现补偿协议不合法,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并非是自己协商好的,甚至协议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这样的协议。
二、空白协议不要签
所谓的空白协议就是征收方拿过来让自己签的协议是什么都没有写的协议,主要的地方都是以空白的横杠来代替的,那么,这种协议就是不合法的。
一般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如果协议中没有上述规定中规定的任何一项内容那都是不合法的,都有可能会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在见到空白协议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一定不要签,否则到时可能不仅没有住的地方,且也有可能拿不到任何的补偿。
三、协议中填写了一半内容
协议内容必须是要完整的,如果最主要的补偿标准、安置房面积、位置、区位、过渡费、过渡费方式、违约责任等都没有写,那么对于这样的拆迁协议,建议被征收人也最好是别签,签订这样的拆迁协议同样也不利于自己。
四、手里一定要有一份拆迁协议原件
凯诺律师这里要着重说的一点是,无论是合同也好,还是协议也好,在双方签完字,盖完章、摁完手印之后,手里一定要有一份协议原件,手里有协议原件,也是保障我们合法权益不被侵害的一种方式。一旦征收方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或是过渡费等,那么我们便可以拿着拆迁协议原件,要求他们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倘若他们不履行,我们便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
反之,手里没有协议原件,那对我们被征收人来说就会非常地不利,所以,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了。
倘若征收方以拿回去要盖章,或是要让领导审查等等各种理由非要拿走拆迁协议原件,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多留个心眼,留下证据,比如让征收方录个音,或是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时全程录像,再或者就是对补偿安置协议进行拍照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说的是,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有协议原件,复印件是不行的,如果是复印件,万一征收方日后不履行协议,想要拿着复印件启动法律程序时,那么可能就会有很大的难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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