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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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软件开发服务合同中的法律风险-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合同 2021-09-22 5234 0 原创

标签: 股东 法人 有限责任 清算义务 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上海行毅公司与上海采益公司于2014年1月4日签订《app开发合同》,合同约定:1、行毅公司委托采益公司开发用于户外运动项目的手机app软件;2、项目产品分两期交付,第一期交付时间节点为2014年1月30日;3、采益公司应通过邮件或者信件方式向行毅公司申请验收,行毅公司验收通过后出具验收报告;4、由于采益公司原因造成不能按开发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上线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开发合同总价的1%向行毅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0%,且逾期超过30日的,行毅公司有权解除开发合同。2014年5月23日,行毅公司向法院起诉称,由于采益公司缺乏相应开发经验及能力,其未能在2014年1月30日前完成项目产品第一期的开发及交付,违反了开发合同的约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署的《app开发合同》;2、采益公司应当返还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45000元;3、采益公司向行毅公司支付违约金85000元。采益公司辩称,不同意行毅公司的全部诉求,其已经于2014年1月29日完成合同app项目(安装包)的开发及交付,合同义务已经履行,行毅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而是行毅公司没的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期限的合同款项。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行毅公司与采益公司签订的《上海行毅公司app开发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恪守。涉案合同约定的是采益公司为行毅公司设计开发手机app软件,与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这一主要特征相符,故系争合同为承揽合同。本案中,行毅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基于采益公司有违约行为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具体指向为采益公司延期,且尚未正式交付成果。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关于涉案手机app软件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合同本身的约定不甚确定,这也符合这类设计开发合同的特性,因为在设计开发过程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需要一定的测试沟通,以达定作人的真正需要,相应完成时间也应做调整。事实上,根据本案双方的电子邮件往来所述,采益公司已于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前交付了安装包,虽然存在一定的bug,但是从方约定的验收时出具验收报告及bug列表来看,对于该手机app软件可容许一定的bug存在,且双方对验收标准亦未作明确约定。另,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对软件的板块、功能等事项提出自己新的意见,由此软件的完善维护也应向后顺延。因此,本案行毅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采益公司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故行毅公司不能援引此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及支付逾期违约金。另涉案合同标的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承揽物,具有特殊性,一旦下载安装,其自用价值已经被使用,故合同已不再具备被解除的前提,双方应继续履行该涉案合同。同时本院注意到,双方均通过邮件确认采益公司所完成的软件存在不同程度的bug,此确系标的物的一些负面特性,双方可根据相应证据另行主张。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双方均表示不需要通过法定程度对软件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综上,行毅公司的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行毅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采益公司是否按约定向行毅公司交付合同标的,行毅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从案件事实看,采益公司确实向行毅公司交付了安装包,行毅公司认为该安装包不是合同约定的软件最终成果,而是中间成果需要双方进行沟通修改,采益公司认为安装包即为合同约定的标的。对此,本院认为,采益公司交付的安装包经过多次沟通修改,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对标的软件的标准进行明确约定,行毅公司认为采益公司交付的软件不是合同约定的最终成果,又不愿意进行鉴定,故本院采信采益公司的主张,安装包即为合同约定的标的。因双方已对安装包进行沟通修改,行毅公司认为采益公司未通知其验收即为未交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行毅公司以采益公司逾期交付合同标的为由诉请解除系争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app软件开发服务合同,因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承揽、定作合同,属于新型的经济类别,无认是合同条款的拟定还是合同具体的履行步骤,因缺乏相应成熟的比照范例,所以很容易产生纠纷。本文中的案例就是典型的一例(app开发)服务合同纠纷,通过对案件具体分析,本律师提供以下几点参考性的意见:

1、合同条款的拟定及合同履行方面:1)、要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确定合同标的所要实现的功能类型、种类及优先顺位;2)、对于软件的具体的组织排版、页面设计、图形图案等较为主观的设计,作为定作方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参与承揽方的设计,双方确定好共同的设计方案后再推进后续的开发工作;3)、在合同条款中,应当标明具体的验收标准及具体的验收方式,允许出现一定量bug的范围及种类。4)、对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因为本类合同的特殊性,建议设定较长的合同履行期,定作方最好派专人全程参与软件的设计、开发,以便及时沟通,避免产生较大问题;5)、对于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的条件等作出具体的约定,以维护诚信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2、实体法律方面:app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纠纷,因通常符合承揽合同的特性,所以适用《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1)、任意解除权,作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方享有法律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可以无任何理由地解除合同,但是对于合同解除后的双方损失问题,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这种情形下主要是涉及承揽方的损失问题,通常是以实际损失为限,关于各自的过错则需要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律推定对解除方不利。2)、约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可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合同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定作方逾期付款、承揽方逾期交货、承揽方交货质量瑕疵。因这三个问题性质的不同,所以,选择适用相应的事实证据支撑和法律选择依据也不相同,具体在诉讼庭审中选择正当的解除事由尤为重要,否则会承担败诉的风险,本文陈述的案例就是如此。3)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可抗力、情事变更、根本违约等情形下导致一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可解除合同。本文主要讨论根本违约的情形,这主要涉及违约的种类、范围、类型、程度及赔偿范围的问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下,解除方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相应的确定违约的一方会承担更多的损失负担,不再以一方的实际损失为限,法律只是规定了最高的限制标准,即不得超出签约方的合理预期。4)主合同义务不得转由第三方完成。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是基于对承揽人技术、品牌、实力等方面的信任才签订的合同,所以,承揽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亲自履行,非经定作人的书面确认同意不得将主合同义务转交第三方完成,否则是己方违约,定作人可合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app开发服务合同无论是合同的起草、签订还是履行过程,将会涉及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请合同签约方谨慎行事,把风险防患于未然,从而避免纠纷的产生,以保证合同的正常、效率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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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栏作者

刘华健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志愿接待律师、上海律协侵权责任业务研究会委员。无讼作者、知乎专栏作者,已累计在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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