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难免为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问题争吵一番。目前虽然开放了二胎,但时间不长,同时养育孩子的成本也越来越大,所以大部分家庭还都是一个孩子。这样一来,离婚夫妻双方对孩子抚养权问题往往很难让步。其中还有部分传统重男轻而思维,很多男方家里对男孩子是异常执着,拼尽全力也要争取男孩子抚养权。
一:哺乳期/两周岁以下孩子抚养权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正因该条规定,法院在实务审判中几乎就有了这样一种潜规则,只要子女未满两周岁,抚养权几乎不出意外会判给女方。毫无疑问,最高法的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因幼童有哺乳的需要,离开母亲着实对成长不利。但同时,也没有直接剥夺了父亲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优先抚养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权利。
然而最高法该规定,造成了法院实务审判中这样一个问题:对于两周岁以下孩子,法院基本很少去实质审查究竟哪方对孩子成长更有利,在女方没有特别严重的不利孩子成长情形下,直接判给女方。
二:经济条件对孩子抚养权影响
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大原则永远是“有利于孩子成长”。主要包含几个方面:1,不轻易变更孩子一贯的成长环境(当然这种成长环境必须是良好的而不是恶的);2,更好的经济条件;3,更好的医疗、教育资源。
举例来说,比如孩子从出生起一直由爷爷奶奶帮忙带大,那么在这一点上男方必然占优势;比如男方家里拮据,女方家里有矿,那么在这一点上必然女方占优势;再比如男方居所附近有好的学区房、好的医院。女方没有或次之,那么这一点上男方占优势。
其实医疗、教育资源也可以归到经济条件一类。那么我们就讨论一下经济条件对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影响。
笔者早前经手的一个案件,代理的是女方,男方经济条件比女方强很多。该案一审时,在我方证实对方有赌博恶习的情形下(对方也自认),法院仍然将孩子抚养权判给男方,理由就是男方的经济条件好,更能给予孩子成长保障,有利孩子成长。
当事人非常执着,认为孩子跟了男方将来会学坏,学到男方的不良习性,故坚持要上诉。要知道,法院二审是不轻易改判的。可幸的是,二审法院改判了。二审法院认为:所谓有利于子女成长是一个综合考量标准,其不单单是经济条件能够决定的,更重要的是身为家长的品性道德,能够给孩子起到好的表率作用。
可见经济条件对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但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决定孩子抚养权的根本原则还是“有利于孩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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