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简单来说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更多是婚后),自愿制定的关于恪守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义务,如一方违反,则赔偿对方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赔偿金、或是净身出户等。
二:忠诚协议的效力
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目前来看各地法院司法态度不同。比如笔者执业的上海,即是否定说。在2004年《上海高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上海高院意见:
《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
(1)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从上海高院意见可以看出,其认为夫妻关系具有身份特殊性,与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不同,所以不能以一般“合同法”角度去审视。
笔者对于这种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表示认可。合同关系,除了讲究意思自治,也讲究真实内心,真实意思表示。现实中,在太多的男女关系中,一方为了向另一方表示衷心,在当时双方要好的情况下,做出种种承诺。该种承诺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做出,非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也严重有违公平原则。
但是,如此一刀切不予支持,是不是又显得在为出轨者“保驾护航”?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除了上海以外,其他地区法院通常将该种协议的效力交由法官自行把握。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4)金磐民初字第131号,法院支持了忠诚协议的效力,但是将赔偿从50万酌情调整为20万,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该份协议约定清楚了赔偿金性质是出轨行为对对方造成了精神伤害而需要支付的精神赔偿。该案经上诉后维持原判。
三:律师建议
关于忠诚协议,本文无法一锤定音,告知有效或无效,因目前的司法实践即是如此(除上海比较明确外)。但如果真的要签订忠诚协议,笔者可以给出以下几个建议供参考:
1,将赔偿内容具体量化。即不要是:净身出户,而应是:赔偿十万或某车归某某所有等。
2,可以将赔偿性质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如此定性,该赔偿也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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