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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是解决问题,抑或逃避现实?-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债权债务 2019-06-30 2898 0 原创

首先,本案中,嫌疑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以及可能的故意伤害罪。

其次,本案中故意毁坏财物罪入罪标准高,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此处的数额较大过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公私财物损失在5000元以上,一般处刑轻,其结果,根据《刑法》第275条之规定,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寻衅滋事罪入罪标准低,依据《刑法》无及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是指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此处的情节严重是指,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处罚较重,依据《刑法》第293条第3项之规定,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尚不明朗,故不做过多论述。

再次,如果本案中嫌疑人涉嫌其中两个及以上的罪名,将很有可能在3到5年之间予以处理,若后续情况严重的话,不排除直接适用上限处理罚则,即直接适用三到七年有期徒刑,或五年有期徒刑,或五到七年有期徒刑,都有可能予以适用。

最后,本案中,对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可以主张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治疗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抢救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费等等有关费用。

结语:本案若非媒体披露,是否存在刑事立案和追责的问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做法,会存在一般人的观念形态,但作为公职人员,花着纳税人的钱财,而对问题熟视无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观念和做法,对此,不敢苟同。

法律依据:

(1)《刑法》第275条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规定;

(2)《刑法》第293条第3项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3)《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之规定;

(4)《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

(5)《侵权法》损害赔偿;

(6)《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广东高院指导意见关于损害赔偿标准及项目;

(7)《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及广东高院指导意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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