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本案中,嫌疑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以及可能的故意伤害罪。
其次,本案中故意毁坏财物罪入罪标准高,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此处的数额较大过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公私财物损失在5000元以上,一般处刑轻,其结果,根据《刑法》第275条之规定,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寻衅滋事罪入罪标准低,依据《刑法》无及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是指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此处的情节严重是指,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处罚较重,依据《刑法》第293条第3项之规定,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尚不明朗,故不做过多论述。
再次,如果本案中嫌疑人涉嫌其中两个及以上的罪名,将很有可能在3到5年之间予以处理,若后续情况严重的话,不排除直接适用上限处理罚则,即直接适用三到七年有期徒刑,或五年有期徒刑,或五到七年有期徒刑,都有可能予以适用。
最后,本案中,对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可以主张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治疗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抢救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费等等有关费用。
结语:本案若非媒体披露,是否存在刑事立案和追责的问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做法,会存在一般人的观念形态,但作为公职人员,花着纳税人的钱财,而对问题熟视无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观念和做法,对此,不敢苟同。
法律依据:
(1)《刑法》第275条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规定;
(2)《刑法》第293条第3项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3)《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之规定;
(4)《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
(5)《侵权法》损害赔偿;
(6)《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广东高院指导意见关于损害赔偿标准及项目;
(7)《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及广东高院指导意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及项目。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