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年伊始,一场突发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蔓延,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疫情防控,国务院办公厅于日前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探讨一下疫情对现阶段企业经营和劳动用工的影响,以期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1、本次疫情对企业外部经营的影响
企业在对外经营中,难免要签订大量的商务合同,作为商务合同的一方,由于此次疫情将或多或少影响合同的履行。此次疫情由于来势突然且政府有明确强行性通知,一般而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相关条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来执行。
《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疫情期间,企业正常对外经营受到疫情影响的,原则上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
(一)企业作为卖方
1、企业作为卖方,应当立即对照具体商务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服务/产品的提供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3、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照《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二)企业作为买方
1、企业作为买方,应当立即排查企业需求,将立即和短期需要的服务/产品清点核查;清点核查后,建议企业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
2、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企业作为买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件(即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照《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
3、企业作为买方,如果因为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进行服务/产品接收、付款的,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接收服务/产品、支付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对不可抗力条款的滥用,法律对不可抗力的适用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任何人可以任意以不可抗力之名免除义务人的所有责任,也不是相关义务人不经任何补救行为,就当然减轻或者解除其责任。《合同法》第117条、118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即在肺炎疫情爆发前已经迟延履行的,仍应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疫情(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其影响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便让对方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损失,否则该当事人应承担扩大损失部分的责任;同时应向对方发出通知就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等事项与对方协商,主动寻求解决办法。此外,对通知、措施的实施等应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对个别当事人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其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受当下情形影响的,如果其拒绝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而要求以不可抗力条款免责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应予以免责。
2、疫情期间企业劳动用工问题
《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充休假,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同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印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对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和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处理做了相关解答。现就上述问题分述如下:
1、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延迟复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3、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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