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股权的分割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割:一是共同协商、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是民事案件的特有原则,离婚案件中对股权处理也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情合理地分割。离婚案件先予协商调解是必经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二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不易法院过多干预。
二是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中股权完全平等分割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财产的分配,若简单地将股权予以平分或折价,也会影响公司的效益及第三人利益。故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包括股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否则易给夫妻逃避债务提供机会,有损债权人利益。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订立处分共有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夫妻一方在对方对方处分共有财产时不反对,该处分行为无效。因为按照共同共有的民法理论,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条规定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即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以其所有有的财产清偿,应以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内容为条件。所以说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包括股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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