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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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之死:网络募捐的「罗生门」-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刑事 2018-05-26 82001 2 原创

惊悉一则新闻,不敢深信,细查于网络,步步惊心,真相扑朔迷离处有之。若此事确如媒体所载,人性之恶,竟至如斯,着实令人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一、案情回顾

2018年4月,作家a实名举报一夫妻疑利用女儿诈捐,b事件逐渐引发媒体和网友的关注。

5月4日,b因病医治无效,永远地闭上了眼睛。

2018年5月24日,一篇题为《王凤雅小朋友之死》的文章迅速占领了包括新*微博和微信在内社交平台的屏幕。据悉,2017年9月,两岁半的b查出网膜母细胞瘤。确诊后,b的母亲在各大平台和网站上筹集善款。据称,很快b众筹的项目便到账了十数万元。

在媒体的关注下,关于b家属涉嫌诈捐、将网友捐助的用于女儿治病善款挪用、放弃对女儿治疗的消息不胫而走,迅速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

5月25日,事件突然发生反转。xx发布官方声明称,平台信息数据显示,b家属实际筹得款项35689元。当日晚间,b爷爷称,b一共五姊妹,其中c排行老四,患兔唇的是最小的弟弟。xx医院一工作人员也证实,凤雅弟弟的确曾申请过嫣然天使基金,并于去年4月27日在该院进行了免费手术,5月即出院。

二、法律分析

因本案目前尚处于调查核实阶段,准确的法律定性仍需要司法机关予以作出。下列分析所基于的事实基础均为假设,仅供各位参考。

(一)刑事责任方面

1、关于。依据法律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那么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行为人是否负有义务;二是否存在拒绝抚养的客观行为;本案中,b的父母作为其法定,对其当然负有抚养义务;但关于其是否存在拒绝抚养的客观行为尚需仔细分析,依据理论,扶养实际上甚指扶助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使其能够像人一样生存。

所以“拒绝扶养”应意味着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即使将扶养的内容解释为“除了向受扶养人提供物质的即经济的供给外,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应包括必须的生活上的照顾”,但是根据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将他人生命、身体置于危险境地,或者不救助他人生命、身体的行为,也应属于“拒绝扶养”的遗弃行为。

结合本案情况,就应当明确b的父母在具备抚养救助能力时(如已取得善款)是否存在将b置于危险之中或者不救助小风雅的行为,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具体来说:“保守治疗”与“积极治疗”都属于医学上的救治行为,选择医疗条件较差的下级医院能否理解为将病人置于危险之中都需要详加探究。结合司法实践中一般遗弃罪的定案情形,个人认为,即使b的亲属确实存在消极行为,本案中这一的适用也是比较困难的。

2、关于。依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因b的病情客观存在,那么就需要结合所筹得善款的用途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即所筹善款有无用于b的救治。如b的父母将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则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无疑。

存在争议的是,如b的父母将部分善款用于b,部分用于儿子兔唇的治疗,在这一情形下,是否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的。如上述假设属实,则公众在进行捐款时,已经形成了错误的认识,即认为将钱款捐献给了a,但实际上是b使用了捐款。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涉案的a、b均为未成年人,实际上取得钱款,获得钱款支配权的是b的父母,在缺乏证据证明其预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前提下,很难将这一行为上升为刑事责任。(私以为,这也是当地公安机关不进行刑事立案的根本原因)

(二)方面

当然,这并不是说,捐赠者对于滥用爱心的骗捐者毫无办法,即使不能上升到刑事追责的责任,捐赠者还可以通过民事方式主张权利。

根据我国《》第54条规定,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机构变更或撤销”,在个人诈捐事件中,募捐人与捐赠人实际上构成民事“赠予”关系,如果诈捐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骗取捐赠人财物,则构成欺诈,捐赠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请求受赠者返还捐赠的财产。此外,依据《》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责任。”捐赠人也可以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要求募捐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三、网络慈善,敢问路在何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所谓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随着互联网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不少个人通过诸如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发起募捐。相对于慈善组织而言,个人网络募捐的过程和资金流向缺乏透明度,随着网络募捐的发展,各种诈捐事件此起彼伏,导致个人募捐缺乏社会公信力,引发诸多道德风险,「狼来了」的故事更是屡见不鲜。

这次b事件的全网疯传,无疑是公众对「骗捐」行为容忍度达到临界点的一次集中爆发。当善良之心被恶意践踏,慈善之源沦为他人笑柄,心存善意的普通民众又该何去何从。

时代的潮流互联网与慈善紧密相拥,这在一方面为那些身处困境的社会底层打开一条求生之路。而另一方面,层出不穷的骗局让网络两端的捐赠者与受捐者都变得小心翼翼起来。一旦出现一丝一毫的误会,人性之问就会在耳边骤然响起。在这个人人都可发声的时代,对某些媒体而言,如何将文字转化为流量才是的唯一考量,在这种背景下,自然无法奢谈媒体的自律。于是,最终呈现的公众面前的往往都是一道由媒体、捐赠者、受捐者、政府、司法机关共同构成的d——没有人在撒谎,也没有人说实话,我们只相信我们愿意相信的一切。

私以为慈善事业必须以国家为主导,民间为补充,民间的捐赠行为只能解一时之渴,却难成活水之泉。对于民间个人募捐行为,应当首先明确网络平台对于个人募捐的监管责任。网络平台应当对在其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有初步审核的责任,对于募捐类的信息应当进行及时核实,在事前做好募捐人信息核对,或者在初步形式审核之后,向政府部门备案,由政府部门或者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实质审查,从程序上杜绝实施诈捐行为的可能性。当然,具体到操作层面,尚需立法机关进行综合考虑,实非一日之功。

作为律师来说,谨言慎行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然而公众之口却没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顾忌,在此,e只是希望大家在工业化的新闻流水线面前,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如f言:g独立,横而不流。

最后,愿b一路走好,愿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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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栏作者

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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