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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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成都的那个行政诉讼,终于判了……-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刑事 2018-01-08 36433 0 原创

还记得2015年,我在打的那个关于a的行政诉讼吗?

那时,b的《成都》还没有多少人听过。

2017年底的时候,终于判了。

《成都》已经成为街歌。

这两年多里,我来过成都十余次,都是为了a的案件。朋友圈里有人怀疑我在成都是否藏着一个小情人,否则怎么老往成都跑?

a阿姨的年龄比我妈妈还大,她没有女儿,只有一个在打工的儿子。

到目前为止,我提供的是,没有收过她。

关于a的土地案件,有行政诉讼,有,大约有十多起案件,有赢的有输了后上诉的,但都在一步步接近真相。

这封裁定,我能理解成都中院,在思考了两年多之后,选择了回避。明知道有问题,但无法做出实体性判决,只能在程序上裁定驳回,把问题移交上级——省高院。

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我也相信,最终的胜利应该会站在我们这边。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成都市xx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x。

法定代表人:a。

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142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成都市中级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案事实及上诉理由

1995年a投资成立了成都市xx厂,为此征地6亩,面积4003.70平方米,办理了武国用(2000)字第00308号国土使用权证。

后a于1997年再次征地16.09亩,成立成都市xx厂,但在办理该厂国土证时,因指界需要,方发现旁边成都市xx厂土地被登记为d所有,后a多次向政府要求查询并提取国土变更登记资料,但一直被国土部门以非人不予许可,并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之间相互推脱,后在我单位强烈要求下,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年第22号告知书,答复“因本单位并非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派出所证明的文件制作、保存单位,故建议你方前往相关单位(人民法院、武侯区公安分局机投派出所)进行咨询了解”,并告知办理机关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建议我单位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我单位后于2014年9月29日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成国土资信(2014)409号《告知书》,确认我单位4003.70平方米土地系被依据(2000)武侯执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2000)武侯执字第91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派出所关于d曾用名为g的证明等于2007年1月变更登记为d所有,并办理了(2006)第1258号《国有》”。

因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以成都市xx名义违法变更该土地权属,a于2015年3月20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0月21日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5)成行初字第142号行政裁定书,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中“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内容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存在如下错误:

一、本案并非法院执行人员依法执行,且协助执行通知书仅为复印件,没有原件,其来源不明,本案不存在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情形

1、协助执行必须有法院执行人员亲自执行,本案是由d持伪造的成都市武侯区法院(2000)武侯执字第91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06年自行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并非法院执行人员出具合法的身份后依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xx、建设部作出的司法解释《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已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和行政机关协助执行房地产的程序和各自义务,并于2004年3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法院执行局e、f(均为起草人)进行了解读“人民法院在要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查询、查封、预查封、强制过户等事项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表明身份。执行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必须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因此,执行人员要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即协助执行必须有法院执行人员亲自执行,当事人在本应由法院执行人员办理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出具时间长达6年之后,自己去要求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这叫协助执行?

2、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应当提交原件留档,但在一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要求提供(2000)武侯执字第917号民事裁定书与伪造的(2000)武侯执字第91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即使是伪造的,也要求提供原件,但被告先声称有原件,后又明确表示没有原件,法院经核实也确实没有原件,既然原件都没有,又是d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在武侯区法院执行卷也没有该协助执行通知书,成都市中级法院凭什么拿着来源不明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说他们是在配合法院执行人员履行法定协助义务?

二、即使按照伪造的、不存在的、行政机关自己提供并称“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内容看,被告也并未将土地过户给“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明确的申请执行人“g”,而是给了一个身份迥异的“d”,即并未按其所称“存在”的法院协助执行书履行执行协助义务

根据法释(2004)6号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的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法释(2004)6号文件全文是“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必须不折不扣的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否则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法办[2006]610号)第一条“一、……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时缩小或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也秉承了这一原则。

本案中,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自称变更起诉人土地权属系依据(2000)武侯执字第917号民事裁定书及(2000)武侯执字第91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这两份文书载明的当事人均是号510122660805463的“g”,并非身份证号5101221xxxxxxx4619的“d”,身份证照片也反映出两人并非同一人,行政机关无权在未经法院重新确认下,自行将土地过户给d。既然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过户执行给h,但其却自行办理给i,那么其违法变更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案件诉讼范围。

三、g诉a纠纷案本身就是一个冤假错案,包括本案d伪造法律文书变更土地权属的行为在内,这是为侵占a资产,由武侯区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参与共同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

1、g诉a民间借贷纠纷案系虚假诉讼。【见武侯区法院(1999)武侯经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此处不详述,如需要,可另提供证据】

2、(2000)武侯执字第917号民事裁定书与伪造的(2000)武侯执字第91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均来自于武侯区法院(1999)武侯经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书载明的判决内容是偿还借款,而非判决土地权属变更,民事判决书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执行阶段,不经拍卖,直接将当事人土地过户本就是违法行为。(2000)武侯执字第917号民事裁定书名义上是以双方和解协议为基础,裁定将上诉人土地过户给g,这本身就是违法的,也是武侯法院执行人员参与诈骗的铁证,一是a根本没有参加和解,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就是说,即使有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也只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可能由执行人员出具裁定书,将土地权属直接变更。

3、d伪造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无法院执行人员执行下,以个人名义单方变更土地权属,没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经办人员j的配合是不可能得逞的。d申请变更土地权属的材料并不多,十页而已,但就是这十页材料,里面都破绽百出,一是两份法院文书印章大小不同,二是派出所的两份证明文件(行政区划变更证明及d身份证明)的登记章也明显不同。同时,被诉行政机关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将“g”与“d”等同,其所依据的理由来自于武侯机投桥派出所证明,但证明记载“证明 兹有我辖区万寿村一组村民d出生于1966年7月14日,曾用名g出生于1966年8月5日。应贵单位要求,特此证明。身份证号码5101221966xxx 2004年7月5日”,d是在2006年才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派出所应的哪个“贵单位要求”?这么明显的作假,没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内部人员的配合,我单位土地不可能被过户。之所以长达六年的时间,不正是为了找到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的内部人员配合诈骗所致吗?

事实上,一审合议庭在开庭审理期间,已经查明本案是一个冤假错案,涉及犯罪问题,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多次向a表示已移交纪检委处理,但现在时隔两年,突然裁定驳回起诉,在xx、最高法院、最高检再三警告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起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逾越法定权限、违背法定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其主张事实依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纠正相关行政行为。”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本案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犯罪,就枉法裁判,这算不算包庇犯罪?算不算*职?难道他们真的不担心法官终身追责吗?

恳请四川省高级法院依法支持我单位的上诉请求,指定本案继续审理。

成都市xx厂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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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栏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著作有《特免权制度研究》、《法律的侧面》、《用证据说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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