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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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保护“捞人费”?-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刑事 2018-01-05 30505 0 原创

《法制晚报》记者12月28日获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法院本月14日终审裁定维持此前的判决,裁定a将赴xx“捞人”不成而剩余的51万“捞人费”,返还给委托人b。

事情还得从八年前说起。2009年9月19日,b的丈夫f因经济纠纷被河北省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b与a联系,约定到北京找关系将f保释出来,通过a的介绍,b认识了c,并通过c介绍认识了d。e就保释f一事,找到“二哥”帮忙,“二哥”表示同意。b、a、c、d商定,由b先出资100万,作为“二哥”保释f的经费,同年国庆节前,f若未被释放,办不成退钱。于是,b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e100万元。

2009年10月初,因f未被如期释放,g要求a找e退钱。经b认可e的花费后,同意e退款92万元。同年7月,e将92万元退给a,黄将其中的41万元退给b,剩余的51万元以跑关系开支为由拒绝退还。法院审理后,最终以侵占罪判处a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其退还给b51万元。

在我看来,这是迄今为止保护“捞人费”的第一起判决,也是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荒唐判决。此前所知道的案例,北京有人花5万请托“捞人”不成,手持借条将牵线人和受托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欠款5万元,最后**法院是认定双方行为无效,并对5万元予以收缴。广东顺德一时任村委会主任尝试花钱“捞人”;人没捞成,他又想要回“捞人”的钱,顺德法院出具民事*裁决定书,决定没收这位“花钱请托办事”主任非法给付的53.3万元。为何衡阳中院判的这起案件,不但不确认“捞人违法”,还保护“捞人费”呢?

我认为次判决疑点有三:第一,b的丈夫f因经济纠纷被河北省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此事就很蹊跷。据我所知,f涉嫌的是合同诈骗罪,不是普通的经济纠纷。但该案的办案并不顺利,不但犯罪嫌疑人后来被莫名其妙取保候审,后续的处理也不了了之。有没有法外因素干扰,还真不好说。第二,“捞人费”一出手就是一百万,也不简单。如果按照该案的严重程度和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不可能达到一百万,那么,这么多钱是用来请托、行贿还是其他非法用途呢?如果是用于非法活动,收缴才是正常的。第三,法院敢于违背法律常识,判决保护“捞人费”,也令人费解。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同样的情况适用同样的法律,也是法制统一国家的惯例啊。

那衡阳中院为何会这么判决呢?

我认为关键的问题在于那个侵占罪。其他案例中予以收缴的“捞人费”都是基于民事诉讼,法院确认行为违法。而本案则是基于侵占罪,而侵占罪的前提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法院把b出资100万给a的行为定性为是代为保管财物,因此才把拒不归还的行为定性为侵占。侵占的后果就是返还财产,这是一个逻辑结果。那么,a的行为定性为侵占是否准确?我认为是有失偏颇的。财产已经交付给a,并不是代为保管,而且在其中还有花费,出资人也表示认可,如果这算侵占,那么北京和顺德两起“捞人案”也可以定性为侵占,为何要没收呢?

保护“捞人费”的背后,到底是权力,是利益,抑或仅仅是地方司法中正常的法治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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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栏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著作有《特免权制度研究》、《法律的侧面》、《用证据说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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