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有一个较为冷门的,。
该罪名是特别针对国有的高管设置的罪名,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根据司法解释,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不同于一般的行为,这种“靠企吃企”的新型腐败方式可能存在国企高管私下将业务转移至个人或他人经营的公司,间接损害国有企业的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该罪名的认定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本罪的构成并不要求对所任职企业造成实际损害;第二,该罪名仅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并不针对一般员工;第三,实践中此类行为多是以其他亲朋名义开设并出面经营,不要求是国企高管亲自出面经营。
本文作者:南方福瑞德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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