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张先生(化名)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双方约定月薪20000元。在签订《》时,张先生被该公司要求签订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大概内容为“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
半年后,张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并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工作期间的加班费,总计两万余元。
虽然该科技公司认可张先生加班的事实,但由于张先生在入职前就已经自愿签署了放弃加班费的协议,所以公司拒绝支付张先生的加班费。
张先生在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事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后,还能否主张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该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先生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先生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该科技公司支付张先生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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