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21年5月1日,陈先生(化名)与xx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21年5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的书面,担任销售类岗位。
2021年8月10日,xx公司对陈先生就其工作中存在虚假拜访客户、弄虚作假帮助商户一店多开等不诚信行为的情况进行谈话调查,陈先生承认触犯了公司的制度,能够接受惩罚。
2021年8月25日,xx公司向陈先生下达了《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鉴于您存在严重不诚信、多次严重工作失职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决定于2021年8月27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并取消当月、当季度、半年度奖金、、提成、参与资格并通报。
并要求陈先生于2021年8月27日之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完毕相关离职及工作交接手续,在离职前按照公司规定结清全部财务款项,交还给公司电脑、文件、门禁卡和其他物品和财务。
同年8月26日,陈先生签收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21年11月26日,以x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定: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陈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8,594元。
xx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提起诉讼。
【事件分析】
法院查明,陈子豪离职前的应发工资情况如下:2021年1月4,333元、2月7,034元、3月6,882元、4月6,318元、5月8,312.5元、6月7,949元、7月7,362元、8月4,289元,陈子豪离职前的月为4,297元,原告摩拜公司在陈子豪离职时已将其工资发放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xx公司与被告陈先生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陈先生入职后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其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虚假拜访客户、弄虚作假帮助商户一店多开等不诚信行为损害了xx公司的利益,xx公司据此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未违背法律规定,陈先生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xx公司要求无需向陈先生支付经济赔偿金8,594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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