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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设置为网络搜索关键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知识产权 2022-08-13 282 0 原创

【案例分享】

省高级人民首次发布互联网领域和反垄断十大案例。

其中,市xx商标事务所诉xxx、某搜索公司侵害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旨在通过该案说明“竞价排名”判定标准及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商的责任承担。

xx商标所享有两个“xx”商标,核定使用在咨询、代理等服务上,并两次获评广东省著名商标。重庆xxx公司与北京某搜索公司约定在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推广(竞价排名)服务。

重庆xxx公司将“xx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在百度网站下拉菜单中出现“xx商标、xx商标事务所、xx知识产权、深圳xx商标”,并在第一个搜索结果中显示“xx商标 xx知识产权”“深圳xx商标——xx知识产权”等,点击该搜索结果即进入xxx公司网站。

xx商标所认为重庆xxx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并损害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重庆xxx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3万元,北京某搜索公司对其中53万元承担。

【二审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两个商标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重庆xxx公司将涉案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当,予以纠正。

重庆xxx公司还将“深圳xx商标”“xx商标事务所”作为搜索关键词,擅自使用xx商标所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改判重庆xxx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所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50万元。

北京某搜索公司在接到精英商标所要求删除的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造成损害进一步扩大,故改判北京某搜索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未判决北京某搜索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当,予以改判。

法院表示,本案为互联网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侵权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本案判定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搜索推广服务,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设置为自己的搜索关键词,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可能导致归属于权利人的交易机会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二是本案准确理解适用我国第三十六条“有效通知”的效力边界和证明标准,提出“只要通知清楚表达了侵权事实以及权利人的诉求,提供了权利证明,并送达对方,即为有效通知”,否定了北京某搜索公司长期以来“以网络用户投诉路径错误或不符合其内部处理流程”为由拒绝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的做法,明确其义务范围,对规范互联网企业行为,保障用户权益,维护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竞争秩序,发挥积极的司法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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