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会有一个想法,就是当自己生老病死的时候,立一个,又很担心遗嘱的法律性,是不是有效的。那么遗嘱要怎么写才有效呢?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不同,《》第六编继承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第一、见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六编继承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民法典》第六编继承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民法典》第六编继承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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