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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婚姻 2022-07-19 2550 0

人民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同时,《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吗?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反家庭暴力法对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已有相关处罚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定罪处罚。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道。

据介绍,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数量逐年上升,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此次发布《规定》以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消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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