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其中就包括、继承和分家析产等。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麦*(被告)的父亲早于2008年3月10日去世,后麦*的爷爷奶奶(被继承人)相继去世。麦*的爷爷奶奶共了5名子女,麦*的爷爷奶奶去世后,遗留顺德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由于两名被继承人未留有,现委托人麦*的姑姑起诉,要求分割该股权。
在麦*的父亲去世后,两名被继承人一直均是由刘*(麦*的母亲)和照顾,并跟随刘*一起生活,两名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起居、治病等事项均是由刘*负责,直至两名被继承人去世。刘*对两名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但并未给予刘*相应的继承份额。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与当事人了解案情后,迅速制定办案思路和方案。经过办案律师的检索,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之规定入手,并从该方面指导当事人固定关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经办案律师据理力争,向法官积极沟通。最终,判决刘*(麦*的母亲)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享有1/6的股权继承份额。
佛山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判决刘*(麦*的母亲)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享有1/6的股权继承份额。
三、争议焦点
丧偶儿媳是否有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四、律师点评
对于继承纠纷案件,双方多次协商谈判均无果的,最好的维权方式是让律师介入案件。通过把握案件要点,并着重尽可能多的调查取证,保障合法权益。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