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会有部分夫妻会因为生育问题或是善心而收养一个孩子,也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那么,在养父母离婚时,如何处理养子女的抚养也是夫妻双方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笔者曾代理过一起这类案件。
案情概况:
汪某入赘到彭某家中为婿,两人婚后因故一直未能生育,汪某遂在彭某同意后收养了一名孤儿,并随母姓,取名彭某宇。后两人因故感情破裂,彭某遂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对彭某宇的抚养问题只字不提。
在答辩阶段,汪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彭某宇由自己抚养,彭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而彭某对于养子彭某宇的抚养问题矢口否认,先是否认养子为其收养,后又狡辩称彭某宇是汪某的私生子应由汪某自己抚养。
但笔者明确提出了:1、彭某在办理收养手续时签字确认同意收养彭某宇,所以收养证上明确载有彭某与彭某宇是养母与养子的关系。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彭某应当举证证明彭某宇为汪某私生子,并且我方同意彭某就此事进行亲子鉴定。
最终经过法庭审理,在铁证面前,彭某的所有妄图免除养母对养子抚养义务的狡辩都被一一攻破,最终法院判决彭某按月支付彭某宇的抚养费,直至彭某宇年满18周岁。
笔者解析:
首先,不论是根据原来的《婚姻法》还是根据现在的《民法典》,均明确规定了养子女的权利义务与亲生子女相同。那么在本案中,作为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彭某宇的权利义务自然应当得到保障,所以彭某作为养母对养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根据相关规定,在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抚养费。
所以,不论孩子是否是亲生的,只要是合法成立的父母子女关系均受到法律保护。而收养一个孩子就代表了义务与责任,并不能因为离婚就像抛弃一只宠物一样把孩子丢给对方而免除了自己作为父或母的责任!
综上,是笔者本期的法律解读和分析,笔者还会不定期更新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法律问题。笔者微信号:1367773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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