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诉称,刘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王某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12年11月30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刘某偿还了10万元借款,此后双方并未就借款问题协商达成新约定。后王某于2020年10月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9.6万元,证据仅有刘某出具的借条一份。
接受刘某委托后,刘某自述,确实向王某借了20万元,但借款本息已经全部清偿,其中10万元是银行转账还款的,所以王某认可,剩余的借款和利息是不定期给现金的,但给现金时没有让王某写收条,借款还完后王某是口头承诺会撕掉借条。
全面了解情况后,本律师认为,刘某所说的情况缺乏证据佐证,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自2012年11月30日借款到期至案发已经过去了8年的时间,诉讼时效早已届满,遂决定以诉讼时效作为应诉策略。经过庭审,虽然王某及其代理律师一直强调本案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但无法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曾经中断,主审法官当庭向王某及其代理律师释明了诉讼时效风险。庭审结束后,王某及其代理人黄律师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根据借款出借时的《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是借款到期后2年。但王某却到了2020年才提起诉讼,而且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诉讼时效曾经中断过,所以到王某提起诉讼时,借款的诉讼时效早已届满。所以,不论是否真如刘某所说的,已经以现金方式偿还了王某的借款,在本律师应诉时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之时,王某的诉求就已经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便是诉讼时效。而诉讼时效就好比食品的保质期,食品过了保质期虽然可能还可以吃,但吃下去就有腹泻、甚至食物中毒的风险。超过诉讼时效也是一样,仍然可以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不提诉讼时效,那就是吃了过期食物却没有不良反应;而一旦被告一方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且诉讼时效抗辩能够成立时,其结果就必然是被法院驳回起诉。
律师建议:
本律师在此提醒各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积极主动,当对方表现出敷衍、拖延的态度时不要心软,更不要碍于情面拖拖拉拉,以至于最后超过诉讼时效。而当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按新规定为3年),请咨询专业律师,要么尽快维权,要么采用合法手段中断诉讼时效,以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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