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时代,人才流动空前增大,二手房以其特殊的优势地位占据房地产交易量的头把交椅,而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涉及的赎楼/换押助长了小额贷、小额担保乱象,期间产生巨额手续费、评估费、影响了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繁荣。
民法典实施以前,《物权法》这样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国家从保护抵押权人(银行家)利益不被侵害的角度考虑二手房交易。
《民法典》实施以后: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抵押权随抵押财产一并转移,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简化交易流程,促进交易。
如果你正在考虑买卖二手房,却因筹措赎楼资金困难止步不前,那么恭喜看到这篇文章的你,或许因为《民法典》的寥寥数语,便解了你的燃眉之急。同时明同律师也将时刻关注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部门出台配套行政法规,以便顺利贯彻实施,为众读者带来最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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