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9年9月#日,在京港澳高速###米处,王##驾驶#####号小型客车,与被告刘##驾驶的######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大型普客司机及多名乘客受伤及小车司机和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司机承担同等责任。刘##驾驶的车辆在阳光保险某分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大型普客四位乘客委托本所,指派我出庭。
案件亮点:
执行难是诉讼案件普遍面临的问题,在接受委托后我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给当事人做了2个方案分析,如果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那面临着小车司机无赔偿能力,拿到一纸判决后拿不到一半的赔偿,因为大车乘客受伤居多,且小车保险对多名乘客已进行了医药费垫付赔偿;如果走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问题将不再存在,但是唯一的不好就是每一个人都将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合同纠纷不存在精损问题。当事人经过自己考虑后,最后我们选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案件突发情况:
案由以及诉讼方案确定后以为一切尽在掌握,开庭时的突发情况着实让我虚惊一场。开庭时4个案件排在一天开庭,庭审质证阶段保险公司提交一份刑事判决书,证明本车保险投保情况系案外人金##伪造公章,车辆运输资格证以及某运输公司手续投保,保险公司答辩金##构成欺诈,保险合同不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情况是我未预料的,但是凭着这么多年的诉讼经验,我当然临危不乱,快速找到案件突破口。
本案投保材料虽经刑事判决认定系案外人伪造投保,但是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以及投保材料均具有审慎审查义务,保险公司在对当时投保情况不能举证证明尽到审查义务,且在刑事案件事发后未积极行使撤销权,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保险公司应当对未撤销的合同承担相对义务,即对本案所有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且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订了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法院作出##号刑事判决后,就已知道承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单中载明的客运车辆的相关材料系伪造,有权在30日内行驶保险合同解除权,现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交行驶合同解除权的相关材料,直接以此为由拒绝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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