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是适用于那些临时性不太固定的岗位及行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劳动法规还不够完善,相关部门监察也不到位等情况,致使劳务派遣这种行为得到滥用,成为了一些企业规避用人风险及自身义务的尚方宝剑。现实中一些企业明明需要招聘正式劳动者,与之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这些企业为了规避自身风险和义务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以劳务费形式获得报酬。那在这种情况下,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后该怎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最近我处理的一个案子就是这样的情况,当事人经人介绍在工地工作将近一年,在一次工作过程中由于机器故障砸伤左脚,伤后单位只愿意支付医药费,对于赔偿问题推来推去,再也不管伤者了。当事人不知怎么办,后经人介绍找到我。 接受委托后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后才了解到当事人2019年工资由甲公司发放,2020年工资由乙公司发放,甲公司和乙公司与施工公司看不出任何联系。第一时间想到了劳务派遣,后经过施工项目现场调查以及事后与建设单位负责人联系得知两家公司均为其合作劳务派遣公司,其员工均是由其负责招聘,且建设施工单位也不配合,我们只能走仲裁之路。在取得一些证据后与出事故时发工资单位申请了仲裁,已拿到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申请。
正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实践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尤其是在发生工伤等重大事故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让劳动者无所适从,加上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的规定相对缺失,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根据本条例规定可以看出派遣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即使有此规定,现实中派遣员工想要维权还是难上加难。
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一般是:
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待遇
在这个过程中单位为了拖时间,在仲裁完劳动关系后一般都会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还会上诉,增加了伤者这边的时间成本。劳动者本是弱势群体,发生工伤事故后维权真的很不容易,可以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处理固定证据,确保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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