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已经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计算,而不再区分农村还是城镇户口性质以及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扶养人赔偿年限*扶养人伤残系数/扶养人人数。一般司法实践中被扶养人为未满18周岁的孩子和60周岁以上的父母,且一般需要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扶养人数证明以及父母无劳动能力以及无生活来源的证明。特殊情况下如父母虽不满60周岁,但是确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无劳动能力以及无生活来源,且需要扶养人赡养的,一般也会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对于证据材料的审查就会很严格。
九. 残疾辅助器具费
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对于伤情不太严重的伤者来说,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不高,一般就是购买拐杖、轮椅、护具等简单器械辅助伤情恢复,这些费用只要是正规发票以及合理价格,且有主治医生出具的医嘱,一般法院都会支持。而针对于截肢的受害者来说,假肢费用将会是很大的一笔赔偿金,怎么主张该笔费用就很重要。
一般来说,安装假肢后可以要求假肢安装公司出具假肢配置意见,该意见内容一般包含假肢安装的费用,类型、使用年限、维修费用、配件类型及费用以及安装假肢恢复期限等,根据该意见可以主张对应的假肢费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且保险的做法就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受害者需要安装的假肢类型、价格、配置年限等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安装假肢,主张后期的假肢费用。以上两种方法都是实践中可以采用的方法,具体以当地实践为准。对于司法实践中假肢需要赔偿的安装年限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2种判决结果,一种法院认为应当自定残之日主张20年,参照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年龄增加的赔偿年限减少;另一种法院认为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受害者实际年龄赔偿,这一种也是目前河南省法院普遍采纳的观点。笔者也认同第二种计算假肢安装年限,这样能更加保障受害者的权利且减少诉累。
十. 鉴定费
目前司法实践中,受害者一般需要申请伤残鉴定和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鉴定,由此产生的鉴定费属于合理损失,由鉴定机构出具发票,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交通费
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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