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保险公司以驾驶员不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为由主张拒赔商业保险。
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拒赔呢?
例如某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责任免除第八条第(二)项第6点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如果案涉驾驶员不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话,保险公司一般根据上述保险条款规定主张商业险拒赔。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员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为由拒赔商业保险,理由为以下两点:
第一、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首先考虑上述免责条款是否生效,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应在承保前向投保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如果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已向投保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的义务,则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不能据免责条款拒赔。
第二、即使保险公司履行了上述第一点的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提示及说明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公司在上述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部分“……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并未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名称、证件名称、种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车辆的驾驶员就是合法驾驶员,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属于行政法规管理性规定。故免责条款中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可解释为驾驶证。
综上,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员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为由拒赔商业保险,上述意见供大家参考,希望广大网友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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