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在及刑事诉讼中,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信事故认定书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甘高法〔2005〕179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对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目前暂不宜受理。
此复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
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法工办复字〔2005〕1号)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责任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服,建议按照规定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提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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