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管公房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各地因自管公房拆迁引发的纠纷不断。承租人,所有权人及拆迁方常常在征地拆迁中因拆迁补偿问题引发不小的争议。贵州安顺公交车司机张某钢案件,也是因自管公房被拆迁处理不当所引发的惨案。本文便对自管公房拆迁的问题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和分析。
什么是自管公房?自管公房属于公租房的一种,与之相较的是直管公房,直管公房是由房产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而自管公房也就是单位自建房,单位自建之后为其员工提供的的福利性分配住房,所有权归单位所有。
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在拆迁中的地位?显然自管公房的承租人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是房屋所有权人,而对自管公房承租人没有做任何规定。那么就是说自管公房的承租人不应该获得补偿吗?其实不然,在实践中各地针对征收中的自管公房承租人做了相应的规定。以北京和上海为例。首先是北京: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的相关规定,自管公房承租人遇上征收有三种方式供选择:
一是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租房,购买后自管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获得补偿;
二是与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单位达成协议,协议可以约定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征收方对房屋所有权人即单位进行补偿;
三是房屋征收部门将对房屋所有权人及单位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
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
其次是上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为评估价格加价格补贴。总之,虽然公房承租人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但遇到征地拆迁,也应当给予承租人经济补偿或者安置。在拆迁中自管公房承租人是有权获得大部分利益的。但现实往往像张某钢案一样,一些地方并没有将公房承租人作为拆迁补偿的对象,通常只给公房承租人一些所谓的搬迁补助,这显然有失公平.....
结语:京云律师提醒大家,公房拆迁问题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且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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