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上班族一听到老板或者上级说下班后要加班,内心通常是拒绝的。很多人都不愿意加班,尤其是一些不合理的加班,甚至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你很可能不知道有时候拒绝加班,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对,你没有听错!
今年4月29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法院发布了2019年劳动争议五起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案例就有两名员工因为太任性,拒绝加班,被法院判决向企业支付赔偿18000元。
一、案件简介
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的产品检验员。2018年5月,公司要求两人当天加班完成一批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就将违约,需要支付高额赔偿。没想到,两人明知情况紧急,依然撂起了挑子。原来是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正是由于两人太过任性,公司无法正常出货完成检验交付客户,导致公司违约,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12万元的违约金。随后,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二)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主要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但考虑到王某、李某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原告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两被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两被告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判决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即 18000 元。扬州市邗江区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就该案介绍,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在加班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该事件在网络上报道后引发网友的热议,有人提出,这个紧急任务是怎么定义的?那员工有紧急事情的话,公司是不是也不该扣工资?而且这家公司没了王某和李某就不能完成任务了?既然王某和李某这么重要,为何又不跟他们续签合同呢?但也有人表示公司没错,王某和李某耍心眼要挟公司,是不对的。那么,问题来了,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单位要求的加班?哪些情况下不能拒绝?
(三)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如果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司安排加班需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员工同意加班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而且对加班时间有限制。但在特殊情形下,如果出现法定的紧急任务,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司延长员工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当然,公司因紧急任务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给予员工相应的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那么何为“紧急任务”,这也是认定上述案件中员工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对此,可参照《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有下列四种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四十一条限制:
(一)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如果公司因上述特殊情形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拒绝的,公司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但是截至到本文发稿,笔者通过多方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4008云顶国际集团官网等公开网络渠道,暂未查询到关于该案的公开判决文书,但是就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尚未得知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在上述扬州市邗江区法院涉案“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上,相关法官也未曾提及该公司要求加班是否是属于该实施办法规定的四种情形特殊情形之一,如果属于的话那么劳动者“不可以拒绝加班”是有法可依;如果不属于,那么该判决结果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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