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淘宝店主代购逃税300万被判刑10年”的新闻在社交媒体引起热议。这年头正经代购已经不好找了,代购的东西也能造假,代购东西在自己淘宝店里销售犯法吗?为何被判刑如此严重?是不是属于刑罚过重?
2013年,游燕设立了名为“tshow进口女装店”的淘宝店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并租用市某作为该淘宝店的工作室及仓库。同年5月起,游燕开始在向香港名家、bisbis、fashionclub、t&bplus 、eva等多家服装通过刷卡支付的方式大量采购各种服饰,并由其网店“tshow进口女装店”销售。
看上面好像是正常的代购店家的日常?这样也不是代购假货,怎么就犯法了?表面上好像很正常,其实背后可操作的违法行为有很多。游燕的淘宝店低进高出赚差价,一个愿打一个愿买好像没错,但是错就错在中间环节。
游燕刷卡采买物品后,全部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进境,没有进行海关申报,这是在薅社会主义羊毛的行为。并且购买并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累计人民币11400558.93元,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005187.33元,在法律层面上的数额已达特别巨大。
游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
游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判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的判定结果。该店主在淘宝店铺上表示因“做进口代购被判刑”,并翻出店主在11月1日写下的道歉信。如今店铺已经搜不到,应该是根据法律规定注销了店铺。
随着时代的发展,海外代购是众人眼中比较吃香的职业,既可以出国买买买,又可以赚差价,但海外代购不是法外之地。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并依法享受。”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论是自然人、代购商店、代购网站或其他市场主体,只要是从事海外代购交易的,都必须先在国内的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领取,然后还需要去税务部门办理,之后才能经营。
举例来说,如果某生在某电商网站上拥有自己的销售平台,从事海外代购业务,且业务具有了一定的规模,那么该名留学生必须去国内的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并且还要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否则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就会涉嫌违法经营和偷、逃税款。电子商务法提升了自然人经营网店的准入门槛,无疑是对消费者的有力保障。
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通过电商平台进行海外代购成本那么高,通过微信的朋友圈销售商品是不是可以规避相关的法律呢?诚然,微信平台并非电商平台,而是社交平台,但是如果在微信平台销售商品,那就另当别论了。
此处的销售行为也应当进行区分,如果只是偶尔在朋友圈出售二手电子产品或闲置的个人物品,不应当被划归电子商务的范畴,但是如果销售商品的行为具有连贯性和营利性,那么就可能会被界定为经营活动,而这些微信商家,也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承担责任。
法律的出台将使海外代购有章可循,代购的违法成本将会增加,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利大于弊,在购买商品时不仅质量可以得到保障,同时在售后维权等环节的权益也会得到保护。2019年1月1号还在朋友圈看到疑似没有资质的微商?工商管理局查证后举报一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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