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中,正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没有诚信,可以说寸步难行,对于负债累累的来说,更是举步维艰。
征信对于债务解决的意义
很多说,失信惩治不就是为了让债务人寸步难行,给他们施加压力,迫使他们还债吗?
当把征信作为工具,当把征信作为迫使债务人还债的手段时,那么债务纠纷非但不能化解,反而让债务双方置于矛盾之中。
原因很简单: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债务人的失信行为,这无可厚非;但是这种手段,仅仅是约束,是限制,是打击,对于恶意逃废债的,确实起到了威慑作用。但是,对于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来说,约束,限制,打击就对履行偿还义务毫无裨益。
相反,限制,约束对债务人的再次失信行为起到了惩治作用,但同时也将债务人的创造能力,大大的限制了。
限制了债务人的创造能力,债务纠纷得不到化解,那么诚信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征信对于债务人的意义
被纳入失信人名单,负债累累的债务人,意味着:
1)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精神崩溃。
负债后无力偿还,被债权人起诉,最后申请,被纳入失信人名单。这对于债务人来说,心理压力是无法承受的。除了要面对自己的失败,还要面对家人的痛苦责备和折磨。
被纳入黑名单后,在亲戚朋友面前抬不起头,甚至走在大街上,总会认为有人在背后指指点点,说自己是“老赖”。也不敢参加聚会以及集体活动,生怕有人揭穿自己,下不来台。
去办理业务,也怕因为自己失信,而被曝光于光天化日之下。
总之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对于负债累累的人来说,如果精神都垮了,还谈何还债。
2)被纳入失信人,对于债务人来说就是雪上加霜。
只要是被纳入失信人的债务人,首先就要限制高消费。当然,对于那些恶意逃废债的人来说,确实很有必要。但是对于负债累累的债务人来说,用什么去高消费?
一刀切的限制乘高铁,惩治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首先就是此类交通工具,算不上什么高消费,限制这些,其实就是增加被执行人的开支。
其次,限制高速交通工具,其实就是降低了他们的出行效率,降低了他们的竞争优势。
3)限制措施,大大降低了他们的创造能力。
其实,债务纠纷中最要紧的是怎样提高债务人的创造能力,有偿还能力,而不是打压债务人。
对于被执行人的限制,诸如限制办理,限制担任企业高管,限制融资,限制进入特定行业,甚至很多企业因为员工有失信行为,而拒绝使用。这就等于将被执行人孤立了,抛弃了。
并不是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是有钱不还,也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会赖账不还。他们需要时间,需要机会去努力,去挣钱。如果把他们关进失信的笼子里,最终只能落得一地鸡毛。
4)加剧债务双方的矛盾。
当然,对于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必须严厉打击。但是,对于负债累累,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来说,将他们起诉,搞进黑名单,就是撕破了脸皮。
对于负债累累的人来说,如果失去了重头再来的机会,那么债务人心里就会产生抗拒,甚至仇恨在所难免。
所以,对于不幸而无力偿还的债务人来说,要解决债务纠纷,就要给到债务人创造有利的时间和空间,而不是将征信作为利用的工具。如果困住了债务人,也就让债务纠纷陷入了死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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