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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电瓶车爆燃事件法律解析-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交通 2021-05-11 242361 0 原创

案情简介:5月10日晚7时许,成都丛树家园小区内发生电动车爆燃事故。监控视频显示,一业主推电动车进入电梯后,轿厢关门不到3秒,现场突然浓烟滚滚。据成华应急凌晨通报,事件发生于19时35分,现场电梯内造成5人不同程度受伤,起火原因初步认定为电瓶车着火引发。其中一名五个月大的娃娃情况最令人揪心,还没脱离生命危险,仍在重症监护室,要24小时后才能确定情况。抱娃娃的是婆婆,现在也很严重,全身75%烧伤,昨晚一度下了病危通知。现在情况还不乐观。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涉案电瓶车主责任分析

首先其可能涉嫌刑事责任:若涉案电瓶车属于非法改装,那么该涉案车主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该涉案车主需要对本次事故造成的伤者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民事赔偿承担相应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电瓶车若存在质量问题厂家需担责

若是此次涉案电动车本身就存在产品缺陷,有质量问题,就需要生产商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是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老化、使用不当出现的问题,厂家就无需承担责任,由使用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物业若未尽到管理责任也需担责

物业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受到损害的,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确定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时,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就要对比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来看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或履行有瑕疵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这些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对侵害的发生起到多大的作用,或者说物业公司全面履行了这些义务对侵害的发生会起到多大的阻碍作用,确定其过错程度,最终确定其补充赔偿责任。

今年5月1日,《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第二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5月3日下午,上海市奉贤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新实行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对一楼道内违法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消防疏散通道行为,开出新规实施后的首张罚单,罚款200元并责令整改。

而今,部分小区相继引入ai智能设备,智能化管控电动车“进楼入户”问题,甚至有“电动车禁入自动感应系统”加持,杜绝电动车进电梯现象。

一方面,公民要自觉合法使用非机动车,既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安全负责。另一方面,物业以及消防等管理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共同营造安全的非机动车使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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