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决定不服,有权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那我们应该从哪些角度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呢?接下来笔者结合案件为大家进行讲解。
案情简介:
安徽某路段沿线住着十余户居民,他们在这里出生,在这里长大,街头巷尾是他们此生最熟悉的地方,然而2018年,该地县政府却以该路段道路狭窄、基础设施落后为由,决定对该路段沿线房屋进行拆迁,但是并未许诺给予他们足额补偿。让这些被拆迁人不理解,为什么政府突然就要把他们从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赶出去,也不知道离开了这里,自己又该何去何从?
情急之下,这十余户被拆迁人找到了浩硕拆迁维权律师团队,对该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
对征收决定合法性的初步审查指南:
1、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
a.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b.是否符合行政规划的要求,规划是否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是否经过科学论证
2、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
a.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上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b.是否未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c.征求意见期限是否不少于30日
d.是否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e.旧城区改建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是否未举行听证会
f.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g.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征收决定内容和形式
a.补偿方案有没有应未作为征收决定的附件形式
b.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内容是否违法
c.补偿方案是否同时提供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
案例分析:
本案中,十余户被拆迁人朋友对征收决定不满,应该怎么提起行政复议呢?我们可以从上面为大家整理的内容中寻找思路。
1.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是否违法
根据居民反映,政府以道路狭窄、基础设施落后为名进行拆迁,却将土地用作商品房建设,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不符合行政规划的要求,因此决定的前提条件违法。
2.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是否违法
本案中存在着两份补偿方案,一份是当地镇政府拟定的,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该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主体违法;而另一份补偿方案是县政府拟定的,虽主体合法,但该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少于30日,征求意见期限不足。因此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违法。
3. 征收决定内容和形式是否违法
县政府作出的补偿方案未作为征收决定的附件形式制发,镇政府拟定的补偿方案只规定了货币性补偿,补偿方案内容违法。因此征收决定内容和形式违法。
案件结果:
在浩硕律师团沈玉潮主任的亲自督办下,指派顾伟律师承办本案。浩硕律师团队运用自己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经验灵活应对、力挽狂澜,复议机关最终决定确认征收决定违法,我方十余户被拆迁人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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