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对于房东是否应当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问题,社会各界众说纷纭。有人认为疫情是不可抗力,租金必须减免;也有人认为疫情虽是不可抗力,但不是减免租金的法定理由;还有人认为,减免是情分,不减免是本分,不能进行道德。
其实,对于房东是否应当减免租金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参考2003年“非典”期间人民法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思路。
案例一:市国航汽车贸易有限等与航空有限公司纠纷上诉案
观点:“非典”这一突发事件的发生,虽然给酒店业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必然导致上诉人承租大厦经营酒店目的的落空,上诉人申请停业是其经营策略而非“非典”导致的必然结果。故“非典”对上诉人与广升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基础不构成实质影响,不能成为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状况。而即使“非典”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构成情势变更,上诉人有权要求的是对合同作合理的变更,以体现公平原则。经双方协商,广升公司已经减收上诉人因“非典”停业三个月期间的一半租金并免除派驻人员的全部工资,已合理分担了“非典”事件对上诉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相反,如果免除上诉人“非典”三个月期间全部租金,其实质是让广升公司承担“非典”所致的全部不利后果,反而有失公平。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免除“非典”三个月期间全部租金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案号:(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
案例二:市巨源工贸集团与姜玉阁、辽源市升华宾馆企业租赁经营一案
法院观点:2003年因“非典”期间造成升华宾馆停业4个月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失是姜玉阁经营升华宾馆期间遭遇的不可抗力,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该经营风险不应由巨源公司承担,故一审判决中关于支持姜玉阁主张减免“非典”期间相应承包费18.2667万元的判决内容错误,应予纠正。——案号:(2017)吉04民终441号
案例一:拍谱娱乐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基于我国在2003年春夏季节发生“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而且当时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也是公知的事实,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提出其停业3个月的租金应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诉人所欠租金中应扣除3个月的租金。——案号:(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
案例二: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与洛阳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观点:关于非典时期6个月的租金188299.9元应否由原告承担问题。2003年4-9月发生在全国各地的非典属非常时期,在此期间,原、被告均遭受到了经济损失,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其损失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故原告应按188299.9元的50%退还被告租金94149.95元。——案号:(2008)洛民终字第2021号
案例三:李培艳、永安路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非典”疫情系不可预知的灾害,上诉人李培艳承租的宾馆停业,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并有西关居委会两委成员签字确认,该损失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原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于法有据。——(2018)鲁06民终268号
经检索大量“非典”时期的相关案例,我们发现大部分案件均支持减免租金,有的支持减免一半的租金,有的支持减免停业期间的全部租金。减免比例,是由人民法院按照公平原则,结合“非典”对合同履行影响大小进行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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