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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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为死刑辩护时,我们在想些什么-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债权债务 2020-01-03 2693 1 原创

     作为律师,有时会接到一些刑事案件,其中不乏为一些死刑犯人辩护。每当结案,都有一种深深的疲惫感,时常会对自己产生疑问,不知道这样辩护是否具有意义。闲暇之余,成文如下,希望能够籍写作理清心中困惑。

案情如下:嫌疑人z,外出上网至半夜,打车回家,钱不够,与司机产生口角,遂拿出水果刀,刺向司机,最终导致司机失血性休克死亡。z在第二天就被抓捕归案,他刚过十八岁。

整个案情比较简单,由于他还拿了司机仪表盘上不到一百元零钱,被检查机关以抢劫致人死亡起诉。

我去看守所看他的时候,他很平静。他也知道自己捅了人,只是没有想到会把人捅死,或许他当时也有想过将司机捅死。无论如何,根据z的供述和询问笔录来看,他并不属于蓄谋杀人,或许该解释为一时冲动,伤人致死会比较恰当。如果起诉罪名成立,他很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我们将实际情况与z说了,他却还是很平静,毕竟对于他而言,死亡显得太过遥远,除非那一天真的到来,否则他大概感受不到那是怎样的一种滋味。

我问他,你后悔不,他漠然的说后悔,但人已经死了,他也不知道该怎么做。我并不觉得愤怒,因为我与死者素不相识,他与死者也素不相识,或许在他看来,他只是一时冲动。致人死亡是一种后果,但在他的潜意识中,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产生的强烈危害。归根究底,他与死者并不认识,只是在一时冲动的情况下杀了人,等待他的只有法律意义上的审判,他的心还是如同荒漠一般,不会真的认识到自己究竟错在哪里。z的意识与后果脱节对我造成了强烈的不协调感。爱与恨是人类最极端也最有效的两种情感,一旦脱离了爱恨,杀人就只变成了一种事实,而事实,通常不含感情,也就难以去做价值判断。

离开了价值判断的法律恐怕就真的只是冰冷的条文了,如果按照程序走完,到头来也只不过是维持了社会秩序。被害人家属很悲痛,社会民众很愤怒,z的家人同样也很悲痛,因为他们失去了亲人。两名死者和一群不安的民众,事件就真的变成了就事论事。仔细思考的话你会发现什么也没有解决:被害人得不到赔偿,民众晚上不敢出门,致害人只是用他的生命抵消了他的过错,他的心充满了绝望与恐怖,在死前是否会有一丝思考呢?没有一个人从中受益,社会反倒变得更加冰冷。如此循环,最终就只剩下机械的适用法律来维护一个空洞的社会秩序。

所以有时候我会想,法律到底是由人来实施的,我们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加入自己的一些思考,人应该成为法律的主人,而不是法律的奴隶。至少对于律师而言,我们应该做点什么。对于z,我希望他的眼神不再空洞。无论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我希望他可以从这种麻木的状态中走出来,抽出一点时间思考一下他行为的意义。我不愿意看到他冲动地活着又麻木的死去。这样的人生未免有些可悲。无论任何人都有思考的权利,但大部分人往往放弃了。因为一旦思考会很痛苦,有时候你会发现自己和社会格格不入,既然这样,不如随波逐流。

往往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是应当站在嫌疑人一方的,这不仅仅是一种义务,也是律师的宿命。就算嫌疑人罪大恶极,连其家属也抛弃了他,律师还是要试图去理解,就算仅仅是为了辩护做准备。让法律的理性渗透到每个人的内心深处,作为依法办事的我们不妨扪心自问,我们真的做到了这一点吗。

法律本身代表着人类的一种思考,与最根本的哲学问题一致,法律的本意也离不开怎样让生活变得更美好这一基本命题。既然法律有着追求美好而非全然追求合理性这一特质,作为一切的法律工作者,就不应当放弃思考全然追求程序公平,逃避似得专注于理性思考而放弃了感性体验。作为律师,除了适用法律完成自己的辩护义务,似乎也有必要向全社会解释:为什么法律要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样做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否则,民众依然会显得愤怒,犯罪人也依然麻木。他会觉得这是他的命运,他杀了人,就要付出同等的代价,他到死的一刻也依然没有明白被他杀害的这条生命的存在意义。事实上,只要是活着的个体,每个都有其意义,可以不被理解,但必须被尊重,因为这是我们脱离自然性走向社会性所必须经历的一种进化,如果离开了对于生命的尊重,我们就又退化为了野兽。律师是犯罪人的辩护人,从某种意义上,是距离他内心深处最近的人,所以他有义务帮助犯罪人理解什么是生命,什么又是对生命的尊重,如果不能解读法条而仅仅是适用法条,到头来问题的本质还是得不到揭示。

所以对于这个案子,我希望最终z可以认识到他确实错了,他的错误不在于违反了法律,而是抹杀了一条生命,无论这条生命之前处于何种状态,无论z与死者有无过多交集,至少z应该认识到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并非社会评价层面上的不对,而是更本质的,对于生命本身被剥夺而感到抱歉。

于我看来,死刑废止与否关键在于能否看到死刑的本质。目前我并不赞成废除死刑,因为民众有复仇的权利,这种权利体现在观念上,也就是对于正义能否得到伸张提出呼吁的权利。如果死刑废止,这种朴素的正义观念会被剥夺,人道主义致力于人性,但它解决不了正义感得不到满足的难题。因此废除死刑从根本上缺乏说服力。无论它的逻辑如何正确,最本质的东西如果无法揭示,注定还是难以服众。

在我看来,死刑废除与否的根本在于犯罪人是否真的意识到其行为的意义。如果他能够从心底对他的行为感到忏悔,自然也就应当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但何谓从心底感到忏悔,这又是一个抽象的东西。刑法的意义在于从法律层面上对此作出解释,遗憾的是法律本身似乎对此也无能为力,所以死刑废止才显得充满矛盾而又无比诱人。

回归到本案,z的行为的确够得上死刑标准,但是他的精神状态还仅仅停留在惧死与认罪上面,远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是对生命本质的侵害,更无从谈论忏悔。如果当事人本人都无法深刻明晰其行为的意义,又怎么能够指望法律发挥它的教育警示意义,到头来,所谓的刑法还是停留在威慑层面,我们所主张的心灵解放只能无期限的推延。这也是程序的缺点所在。无论何种程序与理念,最终实行的还是人,人本身必须在实行程序的过程中进行思考。这也就对办案律师提出了一个严格而又艰难的要求:你必须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提出自己的思考,并有意识的引导犯罪人去认识并反思他的行为。我们所要秉持的,并非单纯呼吁犯罪人也有辩护的权利,而是更深层的,唤起他们对于罪行本身所破坏的事物的敬畏。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对某种事物感到敬畏,他才可能降低自己的破坏冲动。

这很难,甚至接近于痴人说梦,但我还是想去尝试。在这世界上,再也没有比思考更快乐,也没有比思考更痛苦的事了,也因此,这世界充满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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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专栏作者

李崇圣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电话:15192237330系山东省第一批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毕业后任职于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现就职于山东乾元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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