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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奸淫幼女型强奸的辩护要点-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刑事 2022-07-01 47397 0 原创

笔者是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在从业过程中对涉及未成年人(不管是未成年人受害的案件还是未成年人被告)的案件颇为关注。近几年明显发现,未成年男性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型的日渐高发。

这种案件大多发生在校园中,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基本都在上学,而且大多是中学阶段。中学阶段学校的管理相对严格,家属对孩子的看护也很紧密,因此她们直接接触社会闲杂人等的纪律相对较小。很多时候都是发生在同学之间或者上下年级之间,而且大多并非是暴力胁迫型的强奸,很多时候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甚至有时候案发之后,女方对男方也不会像普通强奸罪受害人那样深恶痛绝。

对这种案件,辩护思路和策略肯定是有别于普通刑事案件的。而且需要注意的问题也比普通刑事案件多很多。

一、男方未满十四周岁

如果男方也未满十四周岁,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对强奸案件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没什么好说的。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调整,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说,如果男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致女性死亡、重伤或者强奸之后故意杀害女性灭口,都是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我们今天讨论的主要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情形,这里不展开。

二、男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是需要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最高院也为此开了一个口子,没有一刀切,最高院200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很多家长在咨询的时候听我讲了这个法条,就以为只要自己孩子没有年满十六周岁,和女生自愿发生性关系就不会有事,其实这里还是有一定误解的。这个法条的适用是有条件的。

首先就是“偶尔”发生性关系,这里的“偶尔”一般是指次数极少,间隔时间较长,比如只发生过一次,或者间隔很久发生了两三次。如果两人经常发生性关系,且间隔时间较短,这个很难评价为“偶尔发生性关系”,也是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就是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或者严重后果,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发生了加重情节,肯定不可能算情节轻微: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除以上加重情节之外,司法实务中也有一些其他强奸造成严重后果的实例,比如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自残、感染性病甚至强奸导致怀孕也可以算是一种严重后果。

只有排除以上几种情况之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才可以保证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也是这类案件辩护空间较大的一个点。

三、男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这个情况男方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女方自愿,男方也肯定是构成强奸罪了,关键是在辩护过程中还是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点。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男方作为未成年人,可以享受很多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享有的诉讼权利。比如审讯过程中必须有员陪同,可以是家长也可以是学校社区或者社会组织等临时监管人员。

第二,在未成年人作为犯罪被告方或者受害方的案件中,所有未成年人的信息一律封存,所有知晓案件中相关人员信息的诉讼参加人都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被告的案底进行封存,除了司法机关调查案件需要之外,其他情形不得提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

第三,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先争取取保,之后尽量取得谅解,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

如果被告人与受害人是因恋爱而自愿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身心受到的伤害相对较小,取得谅解的可能性较大。作为被告人的家属,尽可能在学校或者司法机关协调下,向受害人及家属表达歉意,赔偿损失,尽量取得他们谅解。这种案件能够取得谅解对于量刑还是非常有好处的,对于消除社会矛盾也有很积极的意义。

强奸罪法定刑三到十年,如果是未成年人,再向司法机关,很多时候司法机关考虑到尽可能避免未成年人送进看守所会有交叉感染的问题,是有很大希望给办理。如果案件办理前期能够取保,后续再加上取得受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大概率能获得减轻处罚,同时得到的判决还是有很大希望的。

笔者亲自接触和办理过的类似案件中,取保概率还是比较大的,即使有个别的当时没有给取保,后续检察院也大概率不批准。之后拿到缓刑判决,被告人不用去监狱服刑,可以继续完成学业,尽可能减少刑事责任的影响,让其最大限度回归社会。同时家长加强管束,避免再犯的可能。

五、如何预防此类犯罪

这类犯罪案件真的是日益多发,一方面是现在的孩子身体发育确实比以前早很多,另一方面信息渠道多元化让他们过早接触到了很多不健康信息,让他们过早对性产生了不当认识,再加上年龄太小,对法律认知不明,很容易触犯刑法。

要避免这种犯罪的发生,一是家长要多多关注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变化,多喝学校沟通孩子的日常表现。对于这样年龄的小孩来说,做这样的事情绝对不算一天两天就发生的,肯定是有一个过程的,家长应尽早干预。其次家长和学校要注重对孩子进行性,让他们明白性到底是什么样子的,过早发生性关系对双方身心健康会产生什么影响,让他们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同时必须要警告他们,与十四岁以下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是要承担刑事风险的。中国家长对于性往往讳莫如深,而这恰恰可能会害了两个孩子甚至两个家庭。

希望每一个孩子都能够健康快乐成长,千万不要还没盛开就过早凋零。

本人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对于未成年人受害的案件及未成年人被告的案件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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