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关系工龄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1、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等原因,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
2、因组织调动在同一集团或关联机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根据一笑计算: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新的用人单位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定医疗期,续订劳动合同时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应计算为现单位的工作时间。
3、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前后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计算,实际上就是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做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4、合资、合作企业原中方职工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 号)规定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二、哪些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在法定的医疗期内,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
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3、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6、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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